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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3-03-01源自:未知 作者:admin阅读( )

【公司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权的分配]

公司四大组织机构:法定代表人、董事会、监事会、股东会

一、法定代表人

担任:由董事长、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。

权限:经理权 对外文件签署权(执行董事担任法代的情况下,权限为董事会职权 经理职权 对外文件签署权)

公司内部、法律对法定代表人权限的限制:公司内部对法定代表人权限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(法代在正常生意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有效,难点在于界定生意是否正常,参考经济对价,政治性、非商务性因素、终身雇佣合同与养老金合同的区别。正常生意范围内为表见代理,对公章形式审查);

法律对法定代表人权限限制可以对抗第三人(公司法16条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推定第三人知道,结合九民纪要,第三人对担保公司的章程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尽到形式审查义务即为善意,担保合同有效。)

二、董事会

组成:董事长、副董事长(有限公司由章程规定二者产生办法,股份公司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)、内部董事、外部董事(名);章程规定任期但不超过三年,可连选连任,章程可规定撤换。1/3-13/5-19

权限:决定生产经营和投资计划;决定机构设置及经理任免、报酬

召开:董事长/副董事长/过半数董事推举(股份有限公司可由:1/10以上表决权股东、1/3以上董事、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);经理列席,监事可以出席(实质不影响);一人一票;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;股份有限公司每年至少两次,提前十日通知全体董事及监事(临时董事会应合理时间),全体过半数出席可举行,可通过表决,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表决并载明授权范围

未接到通知:不出席/为抗议而参加会议(程序瑕疵);不提抗议参加会议/签署弃权声明(弃权,程序无瑕疵)

撤销:召集程序、表决方式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章程,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,股东可自决议作出60日内,请求法院撤销(轻微瑕疵,无实质影响不支持)---通知

无效、不成立:股东、董事、监事可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(决议内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)、不成立(未召开、未表决、出席人数、表决权或表决结果不达公司法或章程规定),起诉不受撤销的60日时间限制

撤销、无效不影响善三,公司与该善三的法律关系不受影响

三、监事会(形同虚设)

组成: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兼任,主席、副主席(全体监事过半选举)、1/3以上职工代表(流于形式),任期三年,可连选连任,1-2/大于3人

权限:监督董事会,对公司异常情况的调查权不可诉

召开:主席/副主席/过半数监事推举;监事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;半数以上监事通过表决;章程规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;有限公司一年至少一次,股份公司每六个月至少一次

四、股东会

组成:股份有限公司有除权日

权限:选举和更换董监事、修改章程

召开:董事长(执行董事)/副董事长/过半董事推举/监事/10%(股份公司要求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)以上表决权的股东(有限公司可由:1/10以上表决权股东、1/3以上董事(股份公司为董事会)或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(股份公司需2个月内召开)股东会,另股份公司在有限公司基础上增加董事人数不足2/3以及未弥补亏损达1/3、章程规定的情形);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,章程可规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,修改章程、合并分立、减少注册资本、解散变更公司形式需2/3以上表决权通过;股份公司一股一权,出席会议1/2以上通过表决,特殊表决需出席会议2/3以上表决权通过,选举董、监事可采取累积投票制(X=S*d/(D 1) 1),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;有限公司一般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章程可另规,分为定期和临时(合理);股份公司一年一次召开20日前通知全体股东,临时会议提前15日,无记名投票提前30日;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签字,可不召开股东会而直接作出决定。

未接到通知:不出席/为抗议而参加会议(程序瑕疵);不提抗议参加会议/签署弃权声明(弃权,程序无瑕疵)

撤销:召集程序、表决方式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章程,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,股东可自决议作出60日内,请求法院撤销(轻微瑕疵,无实质影响不支持)---通知(直接书信/通告登报)通知目的在于让股东知晓会议内容并有时间为会议做准备,行使股东固有的权利

无效、不成立:股东、董事、监事可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(决议内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)、不成立(未召开(全体股东一致书面同意除外)、未表决、出席人数、表决权或表决结果不达公司法或章程规定),起诉不受撤销的60日时间限制

撤销、无效不影响善三,公司与该善三的法律关系不受影响

利润分配:股东协议在股东之间生效,对公司不生效,公司受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约束

撤销案件实为公司内部派别、利益之争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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