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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合同与竞业限制协议什么关系(劳动法关于竞业禁止协议的规定)

发布时间:2023-02-24源自:未知 作者:admin阅读( )

竞业限制条款与保密协议是现在公司“惯用”的格式条款,条款往往藏于入职或离职时签订的一系列文件中。很多劳动者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,往往选择性忽视这些文件中的相关条款,或者就算注意到了,也很少主动询问公司条款的含义,这就给劳动合同的履行带来了不小的隐患。但竞业限制条款很特殊,它不仅体现了公司对员工的管理,还要求公司为此要付出一定的成本,这笔成本是很多公司都想省下来的,所以在相关条款描述上,公司会开始整“花活”。注意了,以下这些竞业限制条款上的“花活”,如果看到了,大可付之一笑,因为这些条款并不能发生实际效用。

劳动合同与竞业限制协议什么关系(劳动法关于竞业禁止协议的规定)

条款一

“双方同意,竞业限制条款的最终效力,以劳动合同终止时公司出具的《通知书》或其他书面材料为准”

该条款往往出现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,公司一般认为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敢过于冒头,而这个兜底条款能够很好地将竞业限制条款的具体内容回避,并移转成公司的单方行为。具体操作上,公司会在劳动者离职时绝口不提竞业限制问题,放松劳动者的“警惕”,后面突击向劳动者寄送《通知书》并补发竞业限制金,但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违约金,以儆效尤。

事实上——竞业限制是对劳动者离职后劳动自由权的限制,属于双方法律行为,因此,单方通知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并不构成有效补救,哪怕公司提供言辞证据,证明双方在离职时就竞业限制条款达成一致意见,也存在较大举证不能的风险。

条款二

“在竞业限制期限内(最多不得超过两年),都不得到与公司的竞争性单位任职……竞业限制期限以劳动合同终止时公司出具的书面通知为准”

很多公司意识到有的劳动者会选择“过渡”公司或壳公司办理入职,但实际上是在竞争企业工作。对付这样警惕性高的劳动者,需要时间收集证据。设定不特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也能够在劳动者心中“埋雷”,让劳动者不敢轻举妄动,可谓一石二鸟。

事实上——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24条规定,该(竞业限制)期限长短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。公司单方留存对竞业限制期限单方加以指定的权利,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也不符合法律规定,且事后通知期限无法律效用,最终人民法院会认定竞业限制期限为0日。

条款三

“竞业限制违约金相当于竞业禁止补偿金数额的双倍,如发生违约行为,可就补偿金与违约金进行抵扣”

公司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,相当于花钱买劳动者入职竞争公司的机会,很多公司不乐意付这笔钱,却想要限制劳动者去竞争公司。约定该条款可以说是心里打着小算盘,想着公司不花钱,等到劳动者有违约行为的时候,还能反赚一笔,无本大利。

事实上——竞业限制条款成立的前提就是公司按时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,该金额为实付金额,如果公司拒不履行该义务,哪怕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,鉴于公司已支付补偿金金额为0元,则违约金金额也是0元。

当然,公司要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,竞业限制条款是个有效手段,只不过有效运用竞业限制条款才能发挥其作用,很多不专业的条款反成了公司自导自演的闹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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