暴雪与浩方:对峙还是对话?
作者:赵挺
9月30日,圣路易市联邦法院宣判 Battle.net (战网)模拟软件 Bnetd 违反暴雪娱乐公司的著作权协议,包括“最终用户授权协议”( End User License Agreements ,以下简称“ EULA ”)和“战网使用协议”( Battle.net Terms of Use ,以下简称“ TOU ”),同时其行为也违反“数码千年版权法案”(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,以下简称“ DMCA ”)。暴雪赢得了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的胜利。
暴雪声讨中国对战平台
暴雪与 Bnetd 之间的这场官司由两年前的发端到今天的初步判定,其间经历过一段曲折的历程(详情请参阅九月《家用电脑与游戏》的“战网版权之争”一文)。官司的起因主要在于免费软件 Bnetd , Bnetd 是一款战网服务器端模拟程序,可支持《暗黑破坏神》、《暗黑破坏神 2 》、《星际争霸》和《魔兽争霸 2 》等游戏的联机对战。借助 Bnetd ,用户可自行架设暴雪游戏的服务器,绕过暴雪的战网平台进行联机对战。
受审此案的法官 Charles Shaw 认为,被告架构了未经授权而模仿战网功能的服务器,并提供线上对战的平台,违反了暴雪的 EULA 和 TOU 两项条款;而 Bnetd 让盗版使用者可以跳过暴雪的序列号检查机制,则更进一步构成了违反 DMCA 的事实。法官在裁决中认定暴雪的 EULA 和 TOU 两项条款具有合法性与强制性,而任何散布 Bnetd 技术,或是参与提供非法服务器,以及提供仿效战网对战平台予以暴雪软件使用者的行为,都将被视为违反法律。
暴雪新任总裁兼创办人 Mike Morhaime 表示:“这是打击盗版的一次重大胜利。法院判决所传达的讯息非常清楚,任何未经授权而模仿战网机制的地下服务器,都是完全不合法的。我们花了许多功夫为玩家提供一个免费、安全、值得信赖的对战平台战网,这一宣判重申并证明了我们维护玩家权益的正当性。”
对于在世界其它地区所架设的非法服务器,暴雪娱乐表示将会通过当地分公司收集相关资料,循求相同的法律途径,以维护支持暴雪游戏玩家的权益。
暴雪即将在中国推出官方战网平台, Mike Morhaime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:“我们正在努力使战网尽快进入中国。目前我们正在进行相关的市场和需求调查工作,当战网进入中国之后,我们承诺会为中国的玩家提供同样高质量的服务。”对于国内的一些对战平台, Mike Morhaime 提出了严正警告:“首先必须确认的一点是:任何使用未经授权软件盈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。对于中国一些对战平台使用本公司游戏软件的行为,从另一角度讲是助长了盗版产品的流通,也是对原游戏制作者知识产权的侵犯,致使本公司一贯强调高质量的形象受到了损害。”
圣路易市联邦法院的这一判决,是否会对浩方、腾讯等国内对战平台未来的命运产生影响?面对暴雪的警告,国内的对战平台又将如何应对? 10 月 19 日,本刊记者对浩方在线总裁李立钧进行了专访。李立钧告诉记者,浩方对战平台前天的同时在线人数已经突破 39 万人,目前仍保持着迅猛的增长势头。
浩方与 Bnetd 是不同的概念
得知 Bnetd 败诉的消息后,浩方立即组织法律人士对此案进行分析,并提交了一份题为“有关浩方对战平台相关版权问题的解释”的报告。报告认为,“浩方对战平台并没有违反此案例中适用的任何 EULA 、 TOU 以及 DMCA 的条款”。
李立钧首先强调,浩方与 Bnetd 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。 Bnetd 所提供的是一个封闭式战网,浩方提供的是一个虚拟局域网平台; Bnetd 针对暴雪产品作了破解和修改,浩方从未对任何游戏作过任何修改。他解释说,浩方平台的技术底层是 IPX 和 TCP/IP 协议之间的转换,在公网上模拟局域网,仅涉及协议的转换,而不涉及任何游戏相关的内容。浩方本身所构架的是一个大的局域网,任何软件都可以在浩方对战平台上使用局域网模式进行交流和沟通,当然也包括游戏软件。并且在开发和运营的过程中,浩方平台从未破解或尝试破解任何第三方软件产品。
对于浩方平台是否规避了 CD-Key 验证,李立钧表示,暴雪的 CD-Key 验证机制仅针对游戏的“ Battle.net ”模式,在“局域网”模式上,暴雪并未设置任何 CD-Key 验证,而浩方用户正是通过“局域网”模式接入游戏的,因此根本谈不上规避的问题。如果浩方用户选择“ Battle.net ”模式,则仍然会接入暴雪的官方战网,此时用户仍须接受暴雪的 CD-Key 验证,这与 Bnetd 用户选择“ Battle.net ”模式接入游戏在法律上有着本质的区别。
李立钧认为,与其把浩方看作一家游戏公司,不如看作一家通信公司更贴切。他为浩方平台未来的发展制定了两个方向:“一是开放厂商,局域网的所有应用你都可以无限透明地放在浩方平台上,我只提供基本的 API 接口,只要符合局域网协议,符合我的 API 接口,你就可以放上来;二是全民皆商,我们希望更多的人通过浩方平台获益,包括个人开发小组,只要你符合局域网协议,就可以在浩方平台上从事商业活动。”
别把盗版问题迁怒于浩方
对于浩方等对战平台“助长了盗版产品的流通”这一说法,李立钧认为并不成立。他驳斥说:“中国的正版市场有多大,这是由人们的收入水平和法律环境等因素所决定的。如果说中国的盗版率是 90% ,那我们浩方平台的上千万用户中,肯定会有上百万的正版用户。浩方所做的是把特定产品的用户群扩大,而不是仅仅向盗版使用者敞开大门。”
李立钧表示,浩方平台对于暴雪的产品来说其实是一个很好的推广平台。“如果把浩方平台放到新加坡,放到一个人人使用正版的国家,浩方很可能会成为暴雪的朋友。为什么到了中国,就成了暴雪假想中的敌人?这究竟是浩方的问题,还是社会对盗版的态度问题?别把盗版问题都迁怒在浩方身上。”
李立钧认为,盗版问题的解决对于浩方来说同样是有利无弊:“如果浩方的用户百分之百都是正版用户,我们更欢迎。一个几十块钱的正版游戏都不肯买的人,也不太可能花钱来购买我们的增值服务。五万个收费用户和五十万个免费用户,哪一个会给你带来更大的利益?当然,我们不会放弃免费用户,我们会与更多的版权商合作,共同为互联网创造一种新的盈利模式。”
浩方明年的业务核心仍将以竞技平台为主,网络游戏、休闲游戏、资讯等其它业务都将围绕这一核心而展开。李立钧介绍说,浩方的新版平台即将推出,新版平台加入了一些新功能,例如与雅虎合作而嵌入的即时通讯软件浩方 IM 。在该款 IM 中,“个人”界面可显示玩家的爱秀( iShow )和当前等级状态等信息;“好友”界面为 IM 主界面,玩家可以在这里添加好友,与平台内和平台外的 IM 用户实现即时通讯。此外,浩方面向中国玩家开发的 CS 游戏插件“ CS Sercher ”也将推出,这款软件不仅能够详细列出正在进行游戏的服务器信息,包括名称、地图、是否开启 CD 、人数、网速等,还能帮助用户了解其它用户在浩方平台上的爱秀、等级等信息。
李立钧认为,技术更新带来的是对消费者的更好的服务,这是一种进步。浩方通过自己的技术,为国内成千上万寻求对战服务的玩家提供了一个便捷、可靠的平台,这是暴雪所没有做到的。
暴雪与浩方是互补关系
对于暴雪与浩方之间的利益冲突,李立钧强调,技术的发展势必会对既得利益造成冲击,从而导致商业利益的重新分配。如果双方能够加强沟通、加强合作,将形成双赢的局面,否则很可能两败俱伤。“如果没有灯泡,蜡烛肯定卖得很好,那你是不是可以起诉生产灯泡的厂家?如果没有互联网,就不会出现任何网络版权纠纷,那你是不是可以起诉互联网的发明者?”
李立钧表示,暴雪如果准备在中国做一个类似浩方的平台,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去集聚人气;如果直接把国外的战网模式拿进来,则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平衡会出现问题。由于暴雪的官方战网是自己开服务器,而浩方仅仅是平台提供者,没有游戏服务器,因此同等支出下可支持的人数将是暴雪官方战网的30倍至50倍。
李立钧认为暴雪是一家非常优秀的公司,作为内容提供商,暴雪与浩方之间应该形成一种互补的关系,而不应该有任何冲突。他说:“从技术上讲,我从来不认为浩方有任何侵权问题。从商业利益上看,我们与暴雪之间也应该是很好的合作关系,可惜一开始没能很好地建立起关系。通过合作,暴雪可以获得一个庞大的推广平台,我们可以获得内容商的更多支持,更重要的是,双方可以为消费者带来更优质的服务。”
至于浩方未来是否会与暴雪加强沟通,李立钧表示:“暴雪对我们浩方平台的模式到底是怎样的并不清楚,他们只是从渠道商那里了解我们的情况。暴雪受其渠道商的影响较大,他们的渠道商对我们很有成见。很多东西是根深蒂固的,如果双方不能顺畅地交换想法,隔阂会更深。我希望同那些愿意认识浩方、理解浩方的人交流。”
EFF 将上诉
为Bnetd的三位程序员担任辩护律师的电子电子前沿基金会(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,以下简称“ EFF ”)认为圣路易市联邦法院的判决有失公允,并可能对免费软件的前途产生危险的影响。 EFF 发表了题为“危险的判决威胁着免费软件程序员的合法权利”( Dangerous Ruling Menaces Rights of Free Software Programmers )的新闻公告,并表示将会对此案提起上诉。 EFF 是一个非盈利的公民自由权组织,其宗旨是保护隐私权、言论自由和获得公共资源及新媒体新闻的权利。
EFF律师詹森·舒尔茨( Jason Schultz )认为:“消费者有权选择在什么地点、什么时间使用自己所购买的产品。这一判决赋予了暴雪一种特权:无论消费者是否愿意,强迫他们使用暴雪的官方服务器。版权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鼓励竞争和有创意的替代品,而非压制它们。”
EFF同时还表示,判决夸大了EULA的强制作用,这意味着“合理使用权”( Rights of Fair Use )的被遗弃。 EFF 认为 Bnetd 的开发和发布属于合理使用。
“合理使用”是指在特定条件下,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标的,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,也不必支付任何对价,例如个人或家庭的非营利使用,或是著作权人权利耗尽后的使用。合理使用权的存在是为了与著作权达成一种平衡,但 DMCA 通过后,对合理使用造成了很大的影响。
美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考量因素主要有四点: 1 、使用之目的及性质,包括该使用是否为商业性质或为非营利教育之目的; 2 、著作之性质; 3 、就该著作整体衡量,被使用部份之质与量; 4 、其使用对该著作之潜在市场或价值之影响。但目前在美国,这四点考量因素的重心已经逐渐从“目的为商业性或非营利性”的标准转向以“对该著作潜在市场的影响”为标准。 DMCA 的规定更为严格,根据 DMCA ,有关科技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的问题,一切的权利都在著作权人的手上。只要稍有回避或转化的行为,仍将被视为侵犯著作权。
一位美国服务器程序员以“暴雪 vs.Bnetd :合理使用 /DMCA 的恐吓”为标题撰文,他在文章中指出:“一言蔽之,该判决在许多问题上都会造成一种恐吓,这对于程序员而言尤其不利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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